公告四十三:关于调整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相关规定的通知
来源: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    日期:2020-04-29    浏览量:

全校各单位:

目前,我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效,根据疫情形势变化,按照4月8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发布的《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管理规范》要求,结合临床实际,为科学、规范地做好疫情防控工作,现将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相关规定调整如下:

一、对无症状感染者及其密切接触者,均需集中医学观察14天。满14天且连续两次标本核酸检测呈阴性者(采样时间至少间隔24小时)可解除集中医学观察,并继续进行14天的医学观察、随访。解除集中医学观察后第2周和第4周,需到定点医院随访复诊,及时了解健康状况。

二、出现发热的师生员工(包括临时用工人员,下同),经过二级以上医院发热门诊诊疗为门诊观察的普通发热 (如急性上呼吸道感染、急性胃肠炎等),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,经门诊治疗,若临床症状消失,体温恢复正常三天以上,血常规、胸部DR检查结果正常,可以解除集中医学观察。

三、从疫情重点地区返回、与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感染者有密切接触的师生员工仍按隔离观察14天规定执行。


河南大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

2020年4月28日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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